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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倾倒逾千吨危废,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宣判

发布日间:2021-02-04   浏览次数:415

将1124.1吨硫酸钠废液分30次从浙江运输到江西省浮梁县倾倒,造成严重污染……4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宣判,判决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285万余元,并承担17万余元惩罚性赔偿金。此前,已有6名相关人员因环境污染罪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此后,吴某良雇请的李某贤分30次将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江西省浮梁县倾倒,造成了严重污染。

经鉴定,两处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总费用为216.8万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共计5.7万余元,并产生检测鉴定费9万余元。受污染地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53万余元。



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此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浮梁县人民法院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判决海蓝公司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检测费、鉴定费共计285万余元,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7万余元,同时判令海蓝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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