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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体化丨安徽省企业超标信息公开还需更进一步

发布日间:2020-12-25   浏览次数:391

2019年5月1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会议审议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会议强调,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把《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明确责任主体;上海、江苏、浙江、安徽要增强一体化意识,加强各领域互动合作,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纲要》中提出要在长三角区域加强排放标准、产品标准、环保规范和执法规范对接,联合发布统一的区域环境治理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积极开展联动执法,创新跨区域联合监管模式。


因此,为提升安徽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水平,促进安徽省环境监管工作与长三角区域其它地区的协同发展,我机构对浙江、江苏、上海、安徽的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超标数据信息公开进行了比对分析,得出以下问题和结论: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议审通过,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础信息;(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及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以上六部分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 公开端”均能体现;此次重点关注(二)排污信息在各省市的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上的公开情况;“排放浓度”及“超标情况”在该平台上能够做到较为全面、直观的对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看企业的实时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环境信息,但各省市平台中对于“超标情况”的公开程度仍然存在一定差异。


安徽省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已能较为全面的显示各重点排污单位的在线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其他环境信息,但是对比长三角区域其它地区(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官方平台,安徽省重点排污单位在线数据超标信息公开程度仍有提升空间。


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的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在监测数据后或相关位置均有相应的“备注说明”栏,供企业或生态环境局等人员上传超标原因,且对企业出现的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情况均能及时的(三天内)进行说明并对外进行公开。



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信息管理平台 :

平台内检索目标企业,显示最近几天各项监测指标的监测数据,对于超标数据会进行标红,同时点击左上方的“查看超标调查情况”,显示具体超标原因及后续的整改进度和最终结果;同时绝大多数超标说明会在三天内进行上传并对外公开。





江苏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

平台内检索目标企业,根据“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可详细查看企业实时在线监测数据,在超标数据后有“备注说明”栏供企业进行备注说明超标原因;同时绝大多数超标说明会在三天内进行上传并对外公开。





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上海市已建立有完整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平台内检索目标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栏后有“状态”栏显示在线设备状况,且有相应的“备注”栏,可以对数据超标进行备注说明。





“安徽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只有“设备停运记录”栏,在显示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栏后没有相应的“备注说明”栏,导致企业无法对各超标数据及时作出说明,同时在“设备停运记录”栏中也鲜有企业对设备停运及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等做出说明,少数企业虽公开原因但仍不完全。


如下图所示: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希望安徽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能够对比浙江省、江苏省和上海市的优势,对“安徽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完善,增设相应的超标“备注说明”栏督促企业能够在“设备停运记录”栏中及时对超标数据进行说明并对外公开,便于公众知晓超标原因,打消社会疑虑。


此外,也希望安徽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与长三角区域其它地区协同发展,加强排放标准、产品标准、环保规范和执法规范对接,联合发布统一的区域环境治理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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